(2016)鲁1728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单香荣与陈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香荣,陈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单香荣,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陈保卫,男,汉族,东明县方明集团职工,住东明县。单香荣与陈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1728特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保卫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单香荣借款及本金3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执行人陈保卫在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东明县福源小区三期工程款36万元,现申请人已全部领走,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1728特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逯 鸣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