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俞秋花与陈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秋花,陈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00156号原告:俞秋花,农民。被告:陈真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秋花与被告陈真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秋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俞秋花负担。内容)审 判 长 吴财荣人民陪审员 宋天明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