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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俞秋花与陈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秋花,陈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00156号原告:俞秋花,农民。被告:陈真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秋花与被告陈真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秋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俞秋花负担。内容)审 判 长  吴财荣人民陪审员  宋天明人民陪审员  俞小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