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慧敏与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神湾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神湾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461号原告:黄慧敏,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634。被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神湾大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郭建福,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明珍。委托代理人:何月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慧敏不服被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神湾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黄慧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慧敏负担。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骆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雪军黄丽梅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