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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锐斌诈骗、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7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锐斌,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林忠生、张秋松,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5)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锐斌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湘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锐斌及其辩护人林忠生、张秋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1、被告人陈锐斌于2012年9月得知被害人林某乙、秦某乙、林某丙准备到梅州市租用山地,遂向被害人林某乙等人提议合租山地,并谎称其有关系能帮忙压低地价,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多次以需交订金、地款、办理地契等借口,骗取被害人林某乙、秦某乙、林某丙共计人民币127000元用于挥霍。被害人林某乙与朋友于2012年12月初到梅州市察看所租山地时,了解到山地已被出租给他人,被告人陈锐斌从没有与山地承包人联系过承租山地一事。被害人林某乙得知后,多次找被告人陈锐斌追讨被骗取的资金,被告人陈锐斌遂更换电话号码,被害人林某乙因无法找到被告人陈锐斌遂报警。2、被告人陈锐斌于2012年10月对被害人林某乙谎称能帮林办理消除粤D×××××小汽车违章记录,骗取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10000元用于挥霍。被害人林某乙于2012年12月到交警部门办理粤D×××××小汽车年审手续时,发现该车多次违章记录并未消除,后联系被告人陈锐斌未果遂报警。二、招摇撞骗罪被告人陈锐斌于2015年1月通过化名“陈彬”利用微信聊天与被害人陈某甲相识,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陈锐斌对陈微谎称其系广东省公安厅派驻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的信任,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锐斌以购车、其工作单位考场被查需疏通关系等为借口,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16500元用于挥霍。2015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锐斌将一封伪造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接受调查的通知书夹在被害人陈某甲家大门的拉手上,后假装发现该信件,利用之前曾向被害人陈微谎称其有亲戚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当领导为幌子,以能帮陈处理该事,但需人民币40000元疏通关系,后被陈某甲家属识破,并报警,被告人陈锐斌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破案后,被告人陈锐斌的家属代其将所骗赃款退还被害人陈某甲、林某乙、秦某乙、林某丙,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以及相关书证材料等。被告人陈锐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陈锐斌的辩护人辩护称:1、对指控的诈骗罪部分,被告人陈锐斌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陈锐斌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而属债权债务的民事纠纷。2、对招摇撞骗罪部分,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锐斌系直接以“广东省公安厅派驻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工作人员”身份向被害人陈某甲借款,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锐斌于2015年5月16日将一封伪造的广州市公安局信件放在陈某甲家门口拉手上,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锐斌构成招摇撞骗罪,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陈锐斌于2012年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林某乙,后通过林某乙又认识被害人秦某乙、林某丙。被告人陈锐斌于2012年9月份得知被害人林某乙、秦某乙、林某丙准备到梅州市租用山地,遂萌发骗取林某乙等人财物之念,后陈锐斌向被害人林某乙等人提议合租山地,并谎称其有关系能降低交易价格,骗得被害人林某乙等人的信任。之后陈锐斌多次编造需交订金、地款、办理地契等借口,从被害人林某乙、秦某乙、林某丙处骗得款项共计人民币127000元。陈锐斌骗得上述款项后,没有将款项用于租赁山地,而是将赃款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挥霍。被害人林某乙与朋友于2012年12月初到梅州市察看所租山地时,得知该山地已被出租给他人,被告人陈锐斌从没有与山地承包人联系过承租山地一事,发觉被骗,遂多次联系陈锐斌,追讨被骗取的资金。陈锐斌为逃避林某乙等人追讨,遂更换电话号码,林某乙因无法找到被告人陈锐斌遂报警。破案后,被告人陈锐斌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林某乙、秦某乙、林某丙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林某乙、秦某乙、林某丙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陈述其通过朋友认识陈锐斌,陈锐斌还称他的舅舅是在省公安厅当领导,本人则是省公安厅派下来的办案工作人员,陈锐斌曾经在其家中拿出一本工作证晃了一下,上面有国徽,很像警察证,当时陈锐斌并没有给其看清楚。2012年9月16日,其和林某丙、秦某乙到揭阳一山地准备购买一块山地来种树,当时到揭阳时发现没地,其就转到丰某去看地。到丰某时,当地的山某说委托人有开价170万一块地。后该事被陈锐斌得知,陈锐斌提出要加入一起购买山地。之后,陈锐斌以办理地契变更土地证、买地请客等需要用钱为由,向其拿了9次钱,其通过向朋友刘某乙借钱等方式,后通过转账或者拿现金的方式先后拿了人民币80600元给陈锐斌,并陈述被告人陈锐斌还以提高信用卡透支额度为由,从其处拿走了一张金某甲,并从中透支了2000元,另外还从其处拿走1400元的茶叶费用。陈锐斌还向其弟弟林某丙拿了人民币20000元,向秦某乙拿了人民币32000元,其中2012年10月4日秦某乙因为有事拿回人民币5000元。其和秦某乙、林某丙等人并没有和陈锐斌签订任何出资协议,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12月初其和朋友到丰某的这块山地看的时候,山地地主说这块山地已经租给别人一个多月了,并不存在卖山的事,山地地主还称他前后也没有见到“阿某”有去找他谈山地买卖一事,其本人意识到被陈锐斌骗了,但一直找不到陈锐斌。林某乙还通过照片辨认,指认了被告人陈锐斌系对其进行诈骗的男子。(2)被害人秦某乙的陈述,陈述其与陈锐斌系经林某乙介绍认识的,陈锐斌称他舅舅在省公安厅当领导,自己则是省公安厅派下来的办案工作人员。陈锐斌以办理地契变更土地证、买地请客等需要用钱为由前后诈骗了其现金人民币32000元,期间因有事就拿回5000元,至今还被骗去现金人民币27000元。其和林某乙、林某丙、陈锐斌等人没有签订任何出资协议,也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被害人秦某乙还通过照片辨认,指认了被告人陈锐斌系诈骗其的男子。(3)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陈述其与陈锐斌系经其姐林某乙介绍认识的,陈锐斌称他舅舅在省公安厅当领导,自己则是省公安厅派下来的办案工作人员。陈锐斌以办理地契变更土地证、买地请客等需要用钱为由前后诈骗了其现金人民币20000元。其和林某乙、秦某乙、陈锐斌等人没有签订任何出资协议,也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被害人林某丙还通过照片辨认,指认了被告人陈锐斌。(4)证人刘某乙的陈述,陈述其经其姐林某乙介绍认识陈锐斌,说是与陈锐斌做生意买山地。2012年9月23日,林某乙和陈锐斌在汕头市××区××镇××小学门口向其借了10000元;9月27日15时许,其通过银行转账将人民币20000元转到林某乙账户上;10月3日11时许,其在林某乙位于汕头市金平区的住家,将人民币10000元交给林某乙,后林某乙将款项给陈锐斌,之后在10月4日至11月8日,又先后4次借款给林某乙,林某乙共向其借了人民币85000元。证人刘某乙还通过照片辨认,指认了被告人陈锐斌系诈骗林某乙的男子“阿某”。(5)被告人陈锐斌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一致的供述,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6)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方位及概况。2、2012年10月间,被告人陈锐斌通过网上查询得知被害人林某乙驾驶的粤D×××××小汽车存在违章行为,为骗取林某乙的钱财,遂对林某乙谎称其能找关系帮忙消除粤D×××××小汽车的违章记录,骗得林某乙的信任,并以找关系需要费用为借口,骗得被害人林某乙款项人民币10000元。得手后,陈锐斌没有为林某乙缴纳违章罚款,而是将款项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挥霍。被害人林某乙于2012年12月到交警部门办理粤D×××××小汽车年审手续时,发现该车多次违章记录并未消除,遂联系被告人陈锐斌,但未果,林某乙发觉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破案后,被告人陈锐斌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林某乙退赔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林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陈述2012年9月29日,陈锐斌帮助其到派出所报被诈骗汽车(车牌粤D×××××)一案,2012年11月25日,派出所同志通知其到派出所领回本人被诈骗的汽车。在2012年10月31日17时多,陈锐斌再次来到其家中,拿出他打印的一些关于其本人汽车违章记录的档案,并说需要再用10000元去处理好有关汽车的违章记录,其便与陈锐斌来到汕头市××区石榴园农业银行,其将银行卡给陈锐斌,陈锐斌取出10000元人民币后离开。但直至2012年12月初其去了解本人的车辆违章记录时仍发现违章记录还没有处理,其再打电话给陈锐斌,但电话都处于通话中,至今都找不到他。之后自己才去办理清除汽车的违章记录。(2)被告人陈锐斌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一致的供述,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3)粤D×××××小汽车违章记录打印单,证实该小汽车自2010年10月25日至2012年10月27日共违章三十二次,并于2013年12月23日缴纳罚款成功。3、2015年1月间,被告人陈锐斌通过化名“陈彬”,并利用微信聊天与被害人陈某甲相识,后向陈某甲谎称其系广东省公安厅派驻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并谎称本人未婚,骗取被害人陈某甲的信任,后与陈某甲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2015年4月至5月间,为骗取陈某甲的财物,陈锐斌多次以购车、其工作单位考场被查需疏通关系等为借口,骗取陈某甲信任后,从被害人陈某甲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16500元用于个人购车、挥霍。2015年5月16日上午,为再次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陈锐斌将事先准备的一封伪造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接受调查的通知书夹在被害人陈某甲住宅大门的拉手上,后假装发现该信件,并以其有亲戚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当领导能帮陈处理该事为由,准备再次诈骗人民币40000元,后被陈某甲家属识破,并报警,被告人陈锐斌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陈锐斌用赃款购买的上述汽车。陈锐斌的家属已代其向陈某甲退还赃款人民币100000元,取得陈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陈述2015年年初其通过微信聊天软件认识一叫陈彬的男子,在聊天中对方自称28岁,汕头市××区人,开始聊天时说是专门办证的,二个多月后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开始谈恋爱,后来见面时对方说是广东省公安厅派驻到汕头车管所工作,父亲在浙江义乌做一条高速公路的工程,很多亲戚都是公务员。2015年4月初,陈彬以买车为由向其借了人民币115000元购买了一辆丰田小汽车(车牌号粤D×××××);之后又说他在汕头市车管所工作期间出事,需要用钱摆平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4月10日,当时其急需用钱,就向陈彬讨10000元,陈彬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000元人民币转到其在广州民生银行开户的账号为62×××91的卡上;5月13日,陈彬又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11500元,其遂通过上述银行卡将钱转到一卡号为62×××26的卡上,户主显示是“谢某”,其并不认识。2015年5月16日,因其对陈彬的真实身份产生怀疑,遂向陈彬讨要欠款人民币25000元,陈彬在向朋友借钱时发现其家门把手上夹着一个信封,里面有一页抬头是“通知书”的文件,大概内容是其二妹某婷、二妹婿金某乙及三妹某苗三人因2014年11月份在广州市白云区涉嫌产品侵权,需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接受调查,最后的署名落款是“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因确有其事,其与家人遂向陈彬求助,希望对方找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当局长的二舅帮忙,陈彬答应找“晓波”帮忙,并说联系了对方,但需要四、五万元去打点处理此事。因之前陈彬已向其借了不少钱,其已经开始怀疑对方的动机,遂继续拖延时间,并叫其母亲陈某丙查了家里的监控设备,发现当天早上只有陈彬在其家大门前停留过,遂怀疑系陈彬将通知书夹在其家大门的门把手上,全家人都对陈彬起了疑心,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还陈述,其之所以会借钱给陈彬,是因为被对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所蒙骗。案发后,陈彬有通过其父亲退给其人民币100000元,其希望政府对陈彬从宽处理。被害人陈某甲还通过照片辨认,指认了被告人陈锐斌系诈骗其财物并自称“陈彬”的男子。(2)证人陈某丙的陈述,陈述其系被害人陈某甲之母,其女儿在网上认识陈彬,后发展为男女朋友,陈彬说他先前是在省公安厅上班,后来汕头市大学路一车管所有空位他就找人调来该车管所上班,由于该车管所最近被人查,其就准备调到消防队工作,具体从事何工作其不清楚,也没看过他的任何证件。其共被陈彬诈骗了十多万元。5月16日早上,陈彬在其家门前和陈某甲聊天时告知其女儿说其家门前有东西。陈某甲一看是一封信,后就将该信拿给家里人看,信封上的寄信地址写着“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信中内容写着叫其小女儿某苗、二女儿某婷、二女婿金某乙到广州市白云分局接受调查。因其二女儿和二女婿在去年因卖高仿皮包曾被公安机关查处过,故其家人对此事信以为真,希望能通过关系疏通此事。其问陈彬能否叫他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做领导的舅舅帮忙解决此事。陈彬问他舅舅后说如果此事没有找太多人帮忙他舅舅才肯出手帮忙,其便说好。下午16时多,其女儿陈某甲打电话说,如果要叫陈彬舅舅帮忙,陈彬舅舅本人不想出面,但陈彬的舅舅会叫他的同事去疏通关系,陈彬准备明天早上去广州一趟,同时要求其家人先拿四万元给陈彬带上去给陈彬舅舅打理。当时其在通话中先答应了其女儿陈某甲,后去查看家里门前的监控,发现今天并没有其他人来其家里,只有陈彬来过,所以其就怀疑那信可能是陈彬带来的。同时其女儿还告诉其她之前拿了11.5万借给陈彬,其听后更觉得陈彬可疑,后其便在傍晚陈彬来其家中时报警,过程中陈彬还准备乘机逃跑,其和几个亲戚就将对方拉住,陈彬想挣脱逃跑,但用力过大自己摔倒在地上,不久后东凤派出所的干警就将陈彬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证人陈某丙还通过照片辨认,指认了被告人陈锐斌系诈骗了其女儿陈某甲,并自报为陈彬的男子。(3)证人翁某的陈述,陈述陈锐斌系其与前妻陈某乙的小儿子,陈锐斌读完小学就没读了,结婚差不多10年,妻子叫林某甲,现在有二个孩子,都和其前妻住在一起。其并没有任何亲戚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做领导,其前妻的兄弟及现任妻子的兄弟也没有人在公安局上班。案发后陈锐斌托律师让其帮他退赃,其代其儿子退赃人民币10万元给被害人。(4)证人肖某乙的陈述,陈述其系陈锐斌的继母,陈锐斌现年28岁,没有固定职业,已经结婚并育有两个儿女。据其所知,陈锐斌并没有亲戚在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上班。(5)证人陈某丁的陈述,陈述其和陈锐斌系同村人,从小就认识,陈锐斌已婚,现育有二个小孩,无业,平时就帮人办理汽车证件。陈锐斌有开着一辆黑色丰田锐志小汽车,车牌是粤D×××××。该车是2015年4月份其和陈锐斌一起去汕头市××区一个二手车行购买的,花了10多万元,其听陈锐斌说是别人帮他出钱购买的。当时陈锐斌告诉本人身份证丢了,向其借了本人的身份证去入户。(6)证人谢某的陈述,陈述其在汕头市××区诚意汽车城明大二手车行上班。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有两名男子以人民币121500元价格向该店购买了一台黑色丰田牌锐志小轿车(车架号是LFMBE22D090193721,发动机号是C394144),办理车辆手续的身份证上的姓名是陈某丁。当场那两名男子从他们驾驶的车里拿出11万元现金交付,剩下的11500元等手续办完后才一起交付,当天他们交完钱后就将那辆小轿车开走了。过了几天,对方将剩下的11500元通过网上转到其民生银行卡账户上,当时其是将其卡号提供给陈某丁外的另一名男子。证人谢某还通过照片辨认,指认了被告人陈锐斌系在其车行购买丰田牌锐志小轿车并当场交付11万元现金的男子。(7)证人陈某戊的陈述,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系其侄女,2015年5月16日陈锐斌被抓时其也在现场。其原来不认识陈锐斌,只是听侄女陈某甲说过他是在汕头车管所上班。5月16日当天,其嫂陈某丙等人怀疑那封在家门前发现的信是陈锐斌自己伪造的,遂当面质问陈锐斌,陈锐斌不承认,他们就说不承认就报警。报警后,陈锐斌坐立不安,总是想走到外面,他们为了防止陈锐斌逃跑,就去拉住陈锐斌的衣服、手臂,陈锐斌在挣扎的过程中几次跌坐到地上。证人陈某戊还通过照片辨认,指认了被告人陈锐斌。(8)被告人陈锐斌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一致的供述,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9)汕头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没有名叫“陈锐斌”的工作人员。(10)机动车转移登记记录、二手车销售发票,证实被告人陈锐斌购买的黑色丰田牌锐志小轿车(车牌号是粤D×××××)的基本信息。(11)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方位及概况。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还有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抓获证实,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陈锐斌的身份证明、入所体检表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刑事谅解书等相关书证在案为证。综上,被告人陈锐斌实施诈骗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393500元;其中部分作案未遂,金额人民币40000元。另,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锐斌与被害人陈某甲均一致同意将扣押在案的粤D×××××丰田锐志小轿车一辆,按人民币115000元的折值,以实物退赔被害人陈某甲未受偿的经济损失部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锐斌犯诈骗罪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锐斌犯招摇撞骗罪部分,经查,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陈锐斌隐瞒其真实身份及已婚的事实,假冒国家工作人员并谎称其未婚,还虚构事实,骗取陈某甲的信任,并借此从陈某甲处骗得款项共计人民币216500元,用于个人购车、挥霍。陈锐斌在和陈某甲交往过程中,并没有向对方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也没有出具借款凭证给对方,且没有将车辆如实登记在本人的名义下,多次以工作被查,需要疏通等虚假理由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所得的赃款均被其用于偿还赌债、挥霍等,之后还伪造相关书信文件,准备再次实施诈骗,因此被告人陈锐斌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害人陈某甲基于受骗后陷入对被告人陈锐斌假冒身份的错误认识,而借款给被告人,被告人陈锐斌因而骗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应认定被告人陈锐斌该部分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锐斌实施的该部分的犯罪构成招摇撞骗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陈锐斌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及评判,被告人陈锐斌采用虚构事实手段,骗取被害人林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且实施了诈骗的行为,被害人林某乙、陈某甲等人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将财物交由陈锐斌进行处置,被告人陈锐斌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锐斌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锐斌在诈骗犯罪过程中,有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且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退缴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当庭也能自愿认罪,依法对被告人陈锐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被告人陈锐斌犯招摇撞骗罪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犯诈骗罪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执行四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陈锐斌定罪量刑,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陈锐斌予以判处。被告人陈锐斌与被害人陈某甲一致同意将本案扣押的汽车一辆折值人民币115000元后,以实物退赔被害人陈某甲一方未受偿的经济损失。对此,因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预交)。(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二、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的粤D×××××丰田小轿车一辆,按人民币115000元的折值,以实物形式退赔被害人陈微未受偿的经济损失部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健生人民陪审员  李镇松人民陪审员  陈桂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