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钊鑫、张文彩、马伟与张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钊鑫,张文彩,马伟,张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313号原告:杨钊鑫,男,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张文彩,女,汉族,住蒙城县。原告:马伟,男,汉族,汉族,住蒙城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燕铭、杨过,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琦,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钊鑫、张文彩、马伟诉被告张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钊鑫、张文彩、马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钊鑫、张文彩、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钊鑫、张文彩、马伟负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颍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