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1民初1109号原告黄某某,男,1926年9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退休工人。被告罗某某,女,193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盖州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6年登记结婚,都是再婚,婚后感情一般。但自从2000年我买房后,被告与原夫的儿子马某某就强搬到我院内一起生活。为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送达。此后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它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仍无法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绍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