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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冯田田申请执行刘艳伟一案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田田,刘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冯田田,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西洋店镇。被执行人刘艳伟,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田田与被执行人刘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4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高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