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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宝峰与杜春保、张广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峰,杜春保,张广敏,天津晟达鑫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003号申请执行人胡宝峰。被执行人杜春保。被执行人张广敏。被执行人天津晟达鑫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七里海镇于台村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宝峰与被执行人杜春保、张广敏、天津晟达鑫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立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