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宝峰与杜春保、张广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峰,杜春保,张广敏,天津晟达鑫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003号申请执行人胡宝峰。被执行人杜春保。被执行人张广敏。被执行人天津晟达鑫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七里海镇于台村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宝峰与被执行人杜春保、张广敏、天津晟达鑫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立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