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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维彪玩忽职守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2015年10月9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城,山西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遵照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将该案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重新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萌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朔州市朔城区农机局负责朔城区内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农机推广站站长程某某全面负责站内工作,包括购置补贴手续的办理、资料的审核、机具的核实等工作,程某某作为农机推广站的负责人,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办理程序审核把关不严格,机具核查核实不到位,国补、省补工作不认真,未发现太原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在本区内虚假销售信联牌玉米收割机并套取国家补贴款和省级补贴款的情况,致使农机补贴款170.2万元被套取,其中造成国补损失149.4万元,省补损失20.8万元,程某某的失职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罪的证人证言、省市县农机、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程某某在法庭审理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在农机补贴工作中,经销商是祸首,其在工作中有过失,但不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是2012年山西省农机补贴制度关于县一级农机补贴操作程序存在瑕疵和漏洞,被告人程某某不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2、朔城区农机局在2012年农机补贴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申请表的审批、经销商的选择、还是款项的申请以及补贴对象的录入,均由时任局长的一手操作,因此被告人程某某无过错。综上,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审理查明,朔城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为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的下设科室,2008年起至今,被告人程某某任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为国有事业单位)负责人,推广站的其中一项工作职责是农机购置补贴资料核实和网上录入工作。2012年4月8日,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为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印发《朔城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措施是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落实“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农机补贴审批责任制。2012年4月20日,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农机补贴机制,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宏观引导作用,成立了朔城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组及办公室,工作目标是圆满完成上级安排的农机补贴工作,时任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负责人的被告人程某某被任命为领导组成员和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在2012年度共办理了33台4Y**-2300型太原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销售的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被太原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诱惑当地18户农户,采取农户能当年免费使用收获机、购机款由太原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替农户交款的方式,套取了国家补贴款和省级补贴款。被告人程某某作为负责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存在办理程序审核把关不严格,机具核查核实不到位,国补、省补工作不认真,未发现太原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在本区内虚假销售信联牌玉米收割机并套取国家补贴款和省级补贴款的情况,致使农机补贴款170.2万元被套取,其中中央补贴资金149.4万元被套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20.8万元被套取。同时查明,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程某某主动向侦查部门投案。另查明,时任朔城区农机服务中心主任的丁某,因2011年4月收受太原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经销人员好处费等,被山西省朔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刑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常驻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干部身份”审核认定表、朔州市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朔州市朔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朔州市朔城区农业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朔州市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出具的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2010——2012年间各科室职责及人员分工情况,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情况、无前科的事实、以及朔城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为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的下设科室,主要工作是省、市推广站安排工作和农机购置补贴资料核实和网上录入工作、被告人程某某担任推广站负责人的情况。2、朔州市朔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证实被告人程某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情况。3、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山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山西省农机局关于玉米、薯类收获机械省级财政累加补贴的通知、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做好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工作的通知、朔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朔州市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朔城区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相关政策规定。4、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成立朔城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组及办公室的通知,证实朔城区农业管理局为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机构的情况。5、山西省农机局关于解决2012年预审批资金的通知、朔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2012年玉米收获机情况报告、朔州市2012年玉米收获机预购置补贴汇总表,证实朔州市农机购置补贴金额的上报情况。6、朔州市朔城区2012年秋季玉米收获机预购置补贴汇总表、山西省2012年秋季农机生产机具预购置补贴通知单,证实朔州市朔城区2012年玉米收获机33台,补贴金额为273.9万元。7、朔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委托书,证实分配给朔城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预算指标273.9万元,以及朔州市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将该款汇入农机生产厂家太原市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的情况。8、山西省2012年度朔州市朔城区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证实朔州市朔城区农机补贴完成的情况。9、山西省农机局出具的信联牌玉米收获机补贴标准、情况说明,证明太原市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是山西省信联牌玉米收获机补贴机具经销商,4YZ6-2300型自走式玉米收获机2012年度国补标准为83000元、省补标准为13000元。10、山西省农机局出具的信联智翰销售的信联牌玉米收获机中央财政、省财政农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说明,证实2009年至2013年太原市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销售玉米收获机的台数和补贴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11、山西省农机局出具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销企业供货表,证实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2012年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的具体情况。12、山西省农机局出具的2012年补贴网使用中的一些说明,证实山西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系统注意事项的说明情况。1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证实李某、左某等人使用化庄村村民左某、周某某、陈某某、左X、左x、左甲、尹某、刘某、陈某x、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左某某、周X某,以及北曹村村民田某某、田某、田X、张某某、田X某等18户农民,在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并在朔城区四海农机有限公司虚假购买信联牌玉米收获机套取农机补贴的事实。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信联公司案件情况的说明,证实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太原市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骗取农机省补、国补资金线索的情况。15、2012年太原市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玉米收获机补贴到账明细、太原市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出具的2012年国家级农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进账单、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太原市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申请结算补贴机具汇总表,证实太原市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办理销售的玉米收获机国补、省补资金到账的情况。16、侦查机关出具的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到案情况的说明,证实被告人程某某到案的情况。17、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时任朔城区农机服务中心主任的丁某,因2011年4月收受太原信联智翰现代装备有限公司经销人员好处费等,被山西省朔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刑罚。18、证人丁某的证言,我2006年6月至2014年12月在朔城区农机局担任局长。2010年至2012年农机局共下设办公室、农机监理站、农机推广站三个科室,柴某分管农机推广站,农机推广站的负责人是程某某,负责推广站的所有工作(没有任命文件,由局务会定的),成员有贺某、解某某,职能是农机技术的推广和农机购置补贴方面的工作。2010年到2012年期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是这样安排的,我和分管领导柴某主要是开会做安排部署,安排程某某具体负责农机补贴工作,从录入、审核、验收、核查都是他具体安排站内人员负责,上级有关农机补贴的文件,我都给了程某某并要求程某某根据文件内容开展并完成具体的工作,我不具体办理,由程某某按上级文件要求办理,2010年至2012年农机局办理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程序,因我不懂电脑,所以不太清楚,就知道农民拿着身份证来局里申请,然后录入到系统,等网上公示后,打一张确认书给了农民,农民再拿表去买机器。我把工作都安排给了程某某,让他具体负责,我不过问细节。有关农机购置补贴验收这项工作,2011年前是由农机推广站负责验收,2011年因为需要验收的项目多了,反正是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务会决定成立了项目验收组,局务会参加人员有我、柴某、宋某、陈xx、赵xx、麻xx,验收组组长是柴某,成员是程某某、贺某、闫xx。验收的具体工作也是有柴某负责安排,具体我不参与验收,也不清楚怎么验收,也不过问具体细节。2012年8月左右,省农机局下发了部分省内农机产品可以预购置的通知文件(文件已找不到了),并下发了《山西省2012年秋季农机生产机具与购置补贴通知书》样表。文件称:由于补贴资金紧缺不到位,所需购置的农机产品不能进行正常的网上录入工作,而农民又急需购置机具进行作业,所以根据文件精神,我就安排农机推广站工作人员(记不清是谁了)按照文件的要求具体开展工作,由农民本人拿着身份证及村委证明到农机局报名并填写报名表(报名表已找不见了),报名的审核工作由推广站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我在的时候让我在报名表上签个字就行了,我不在的时候由推广站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办理。最后由推广站工作人员按照报名表和报名所需资料填写农机产品预购置通知书,填好盖上局里的章后,就存放在农机推广站,后来我在省局开会的时候,就顺便带上预购置通知书一式四份,上报省局、市局各一份,给经销商一份,农机推广站存留一份(现已找不见)。之后农民就可以拿着本人身份证去买农机,经销商根据预购置补贴通知单与农民身份证核对后就可以购买农机。2012年12月27日省局下发了关于解决预审批农机产品资金的通知并开通农机补贴网,我又安排农机推广站的工作人员(记不清谁了)按照留存的预购置补贴通知单和报名表进行网上补录工作,之后的农机补贴的国补和省补工作由农机推广站根据文件要求具体负责办理,不用我安排。19、证人解某某的证言,我是朔城市朔城区农机局工作人员,从2011年开始,我一直在农机推广站帮忙。朔城区农机局下设农机推广站、农机监理站、办公室三个科室。农机推广站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农机推广站的负责人是程某某,负责站内的全面工作,包括资料录入、审核、验收、抽查、核实等工作,我到农机推广站后,2011年以来农机购置补贴的工作,是由丁某(农机局局长)安排程某某具体负责购置补贴的工作,具体工作由程某某安排,程某某、贺某都负责对资料进行审核,贺某负责系统的录入,我只是负责资料、整理农机档案,还有柴某会带着程某某、贺某下乡去验收、抽查、核实,或是电话抽查。农机局有个验收组,验收组有柴某、闫xx、程某某、贺某,一般是柴某带队,需要验收时候都是他们出去验收。20、证人贺某的证言,我2009年1月起在朔城区农机局推广站工作。农机局有三个科室,其中推广站是负责每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要就是资料的申报核实等。2010年至2012年农机局的局长是丁某,负责局里全面工作,推广站是程某某负责。推广站程某某是站长,负责站里全面工作,我主要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的电脑录入,解某某主要负责站里的档案整理及其他后勤工作。2010年到2012年农机补贴工作,一般局长安排站长,站长再安排我们,有上级下发的农机补贴文件,如果有文件,一般是站长口头传达。玉米收割机属于收获机械类的农机补贴机具。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采取差价购机方式,国补资金由经销商结算,具体流程是:农民持身份证和村委证明去我们农机推广站领申请表,等把申请表的资料填全后,再拿上表到我们站,我们将其录入电脑补贴系统,电脑公示一段时间,公示无异议后,我们打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农民过来领取,拿上确认表去经销商那差价购机,购机后,经销商将信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经销系统录入资料,等待县局核实,我们站通过网上核实内容完整后,点击确认核实通过,然后市里、省里再审核确认,确认后经销商打出结算申请表就去省农机局申请结算国补(购机差价)。2012年朔城区信联牌玉米收割机办理的情况是:2012年根据购机文件要求,朔城区购机者带身份证、村委证明到农机推广站报名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报名表,报名表经原局长丁某签字,局长不在时也可以办理,但在资金紧张时,必须由丁某局长签字。购机者报名后把报名表交回农机推广站。根据报名表填报情况我把购机者信息录入农机补贴系统,系统自动生成公示栏,公示栏只有农机系统工作人员看到(不进行乡村人口集中的地方公示),系统公示一周后,可以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交给购机者,购机者拿上确认书去购机。大约在2012年秋季,农民报名购买信联牌玉米收获机时由于系统显示没有资金不能办理,所以一直到2012年12月31日左右,丁某局长告诉我补贴系统有资金可以录入,丁某局长让我把所有信联机具录入系统,我就通过推广站中保存的购机者报名表资料,把申购信联牌玉米收获机的报名信息录入补贴系统,由于这次开网是省里统一安排补录机具,机具是先购买后补办,没有进行公示,后来打印出来确认表后,我将确认表交到丁某局长办公室。听丁某说确认表给经销商了。对于国补正常流程是由农户拿确认表到经销商处购机,经销商留下确认表,然后将供货信息录入农机补贴信息网,由县、市农机局审核资料,信息资料完整后,供货商可以凭借供货表、购机确认表去省农机局申请结算国补资金。对于经销商网上填报的供货信息表,我们朔城区主要是由推广站程某某负责核实信息,推广站其他人也帮助核实,省补手续不清楚。由于2012年33台信联牌玉米收获机是后补入网手续,2012年12月31日左右我只是录入信联牌收获机购机者的报名表信息,然后打印过确认表,后续国补、省补审核手续不清楚。信联牌玉米收获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写明补贴对象需在2013年1月6日至3月7日期间购机,是打印确认书时系统自动生成的,但与实际购置时间不一致。对于信联牌玉米收获机预购补贴通知单,应该是农户拿信联牌玉米收获机预购补贴通知单先购买机具,经销商保存预购机补贴通知单,等补贴系统可以申报国补资金时的补办手续的一个凭证。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对于省补核实办理我不清楚,我没参加过,是由站长程某某负责。对于经销商将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经销网的核实,我们农机推广站通过网上核实经销商录入购机补贴信息,主要有销售发票、人机合影、机具铭牌,如果都有这些资料就通过了。我们推广站三个人都核实,只要不忙全部核实。2010年至2012年期间,农机补贴机具是否需要实地验收我不清楚,我没有参加实地验收,也没有人安排过我实地验收。农机补贴的温室大棚、卷帘机是否需要实地验收我不清楚。我不知道也没有参加过相关部门组织过的农机补贴机具的实地验收工作,朔城区农机局是否组织过农机机具的实地验收,我不清楚,也没有参加过。关于2012年秸秆还田作业项目,根据文件精神,农机户带作业台账等资料提交到朔城区农机局推广站,上报丁局长后,丁局长安排我和柴某副局长、程某某、闫xx四人下乡对机具作业情况进行核查。21、证人柴某的证言,我现任朔州市朔城区农机局副局长,农机局设有三个科室,其中推广站现在是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的受理、信息录入、核实等工作。2010年到2013年期间局长是丁某,副局长是柴某、陈xx、宋某。2010年到2013年期间农机推广站程某某、贺某、解鲜枝共三个人,其中程某某是站长,负责站里的全部工作,我局2010年到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安排部署,是局长丁某直接安排推广站的人员开展工作,具体怎么部署我不怎么清楚,我没有参加过。2010年到2013年期间上级下发的农机补贴文件我不清楚,没有接触过这些文件,即使有也是局长直接与推广站人员交接,农机补贴具体流程我不清楚,哪些农机补贴机具需要实地验收我不清楚,我没参加过实地验收,也没有人安排我实地验收,农机补贴的温室大棚、卷帘机是否需要实地验收我不清楚,是否有相关部门组织过农机补贴机具的实地验收工作,我不知道也没有参加过。2010年到2013年期间朔城区是否出过农机补贴方面的文件,我不清楚。22、证人李某的证言,2012年6月的时候,我大学同学王xx给我打电话,说他岳父在信联公司担任领导,信联公司生产玉米收获机,想在晋西北地区推广,让我在朔城区找些农户,到当地农机局登记办理玉米收获机有关手续。随后我联系了左某,因为我听单位的人说左某担任村主任,村里农户的情况他肯定熟悉,后来通过左某联系了18户村民,到朔城区农机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并说机器钱不用农户出机器钱他出,农户只提供身份证亲自到农机局办理相关购机手续,就能领到玉米收获机,农民开出机器后当年秋收能白使用,用完后找个地方统一存放就行了,别的不用我管。我就找左某,第一次找了13个农户,这13台车我答应左某能白使用5台。隔了几天他打电话让再找5个农户,我又联系左某,左某又找了5个农户并办理了购机手续,领出了5台车,这5台车我答应左某能白使用2台。我和左某协商他使用7台,我11台,但秋收时归我的机器也是让他经营(我当时和他说好每台机器给我一万元租金)。秋收结束时,左某给了我九万元。2013年6月,王xx给我打电话说每台机器公司让收五千元维护费,我就把款汇过去了,剩下的三万五千元我用了。农机款都是王xx办理的,办理购机手续都是左某办理的。2013年三、四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xx给我打电话,说公司要把机器拉回去维修,让我通知左某,后来接车的事是左某和王xx办的,我不清楚。后来我听说信联公司的人来拉走17台,还有1台坏了,至今还在化庄村放着。这18台玉米收获机是否享受农机补贴我不清楚。23、证人左某的证言,我是朔城区贾庄乡化庄村村主任。2012年介绍过别人购买了17台、我自己购买了1台信联牌玉米收获机。这17户我们村有13户,分别是我、周某某、陈某某、左X、左x、左甲、尹某、刘某、陈某x、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左某某、周X某13人的名义购买的;北曹村有5户,分别是田某某、田某、田X、张某某、田X某5人的名义购买的。都是2012年购买的,先购买了13台,其中我村8台,北曹村5台,隔了段时间我村又买了5台,型号是2300,是在朔城区四海农机有限公司购买的,玉米收获机是否属于国家农机补贴产品我不清楚,是开发区办公室的李某给我介绍购买的,2012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记得快入秋了),和他在一起聊天时,他问我能不能从村里找些身份证,我问他干啥,他说他能给搞回玉米收获机,机器钱不用农户出,农户只提供身份证,村集体出证明,到农机局录相关信息,再后用每个身份证办一张信合通卡,交给卖农机的公司就行了,每个出具身份证明的农户就能白使用一个秋收季节的玉米收获机。我一听这事不错,就回村找村民协商,并联系了北曹村村主任田某,和他说了这个事,让他给找5个农户。同时我联系了陈某某、左X、左甲、尹某、吴某某、左某某、周X某7人,加上我就是8户,然后我们一起到朔城区农机局录的信息(当时尹某没去,我给代办的),李某也在场。隔了几天,我同北曹村的5户村民在区农机局也录了信息(这5户是田某某、田某、田X、张某某、田X某)。办完这些手续等了十多天的时间,我们出具身份证的13人到四海农机公司接的车,并分别和车照了相。隔了段时间,李某到化庄村找我,让我再给找5户村民,条件和北曹村一样,他留了3台,村民能使用2台,我于是又在村里给找了5个村民(周某某、刘某、陈某x、高某某、刘某某),这5台车等了三、四天就从四海农机公司接出来了。李某是如何结算玉米收获机购机款的我不清楚,这18台玉米收获机,收割时由农户保管,收割完后在我村大队院统一存放,2012年冬至2013年6月李某把车开走前一直在大队院放着。我没有交过购机款,经销商也没有给我缴款凭证,我也没有购机发票,没有享受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朔城区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向我核实过购机资料和购买机具后机具使用情况,厂家来过给我和车照过相,登记过车架号,2013年6月份厂里人将车开走了。李某的朋友交完款后叫我拿上身份证和户口去区农机局不知道录什么信息,之后再没有去过农机局。24、证人左甲、尹某、左某某、吴某某、左X、周xx、陈xx的证言,证实2012年7、8月份,左某说有个朋友能弄回玉米收获机,需要用其身份证到农机局办理玉米收获机手续,机器不用花钱,仅用身份证,秋收时可以免费使用机器,左某就带着他们到农机局,用他们的身份证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到信用社办了张银行卡,然后把办好的手续给了卖农机的。信联牌玉米收获机不是我们购买的,是左某用我们的身份证办理的,经销商没有给过缴款凭证,我们也没有购机发票,没有享受过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朔城区农机部门没有向我们核实过购机资料和购买机具后机具使用情况。2012年秋收完后,我们按左某说的将信联牌玉米收获机放在村大队院里,后来就没过问机子的事。25、证人田某某、田X、张某某、田X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田某说有个朋友能弄回玉米收获机,需要用其身份证到农机局办理玉米收获机手续,机器不用花钱,仅用身份证,秋收时可以免费使用机器,田某就带着他们到农机局,用他们的身份证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到信用社办了张银行卡,然后把办好的手续给了卖农机的。信联牌玉米收获机不是我们购买的,是左某用我们的身份证办理的,我们没有交过购机款,经销商没有给我们购机凭证和购机发票,也没有享受过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朔城区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向我们核实过购机资料和购机后机具使用情况。2012年秋收完后,我们按左某说的将信联牌玉米收获机放在村大队院里,后来就没过问机子的事。26、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秋季,贾庄乡化庄村左某联系我,让我联系五个村民,不需要资金花钱,只需要用他们的身份证、户口本办理购买信联牌玉米收获机手续,可以免费使用收获机。然后我就联系了本村村民张某某、田某某、田X某、田X,拿上他们四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然后与化庄村村主任左某相跟去了朔城区农机局办理了农机补贴手续,连同我本人办理了五户购机手续,并到信用社办理了五张信合通卡,张某某、田某某、田X某、田X的信合卡也是我替他们办理的,后来这五张信合卡都给了卖农机的。经销商没有给过缴款凭证,我们也没有购机发票,没有享受过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朔城区农机部门没有向我们核实过购机资料和购买机具后机具使用情况。我只去过农机部门办理过农机购机申请,之后再没有去过农机部门,没有去过农机部门办理农机省补贴。2012年秋收完后,我按左某说的将信联牌玉米收获机放在村大队院里,后来就没过问机子的事。2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我儿子高xx跟我说,左某说有个朋友能弄回玉米收获机,需要用其身份证到农机局办理玉米收获机手续,机器不用我花钱,仅用身份证,秋收时可以免费使用机器。我名下的信联牌玉米收获机具体是高xx办理的,咋办理的我不清楚。信联牌玉米收获机不是我购买的,是高xx用我的身份证购买的。2012年秋收完后,我按高xx说的将信联牌玉米收获机放在村大队院里,后来就没过问机子的事。28、证人高xx的证言,2012年10月,我用过高某某、刘某某、刘某、周某某、陈某x五人的身份证登记过信联牌玉米收获机的购机手续,因为购机需要农户才行,所以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2012年9月份在我村大队,我见到左某和他的朋友,左某跟我说,这是他的朋友叫李某,他能弄回玉米收获机,需要5个村民的身份证,然后再拿这5个村民的身份证到农机局办理购机手续,不用村民花钱,等农机开回来,秋收时可以免费使用农机,机子用完后他们再收回。我找下5个身份证后,我联系左某去农机局办理购机手续,然后我拿着这5个身份证去了农机局。当时李某和左某一起来的,我把这5个身份证给了李某,他去给录的购机信息,然后李某拿走了这5个村民身份证,本人在信用社办的信合通银行卡,说让我过几天等着开农机。2012年秋收完后,我按左某说的将信联牌玉米收获机放在村大队院里,后来就没过问机子的事。29、证人周某某、刘某、陈某x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我村高xx说,左某说有个朋友能弄回玉米收获机,需要用其身份证到农机局办理玉米收获机手续,机器不用花钱,仅用身份证,秋收时可以免费使用机器,我们名下的信联牌玉米收获机具体是高xx办理的,咋办理的我不清楚,没有交过购机款,也没有给过缴款凭证,自己也没有信合卡,也没有享受购买农机具的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朔城区农机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向我们核实过购机资料和购买机具,2012年秋借用我们的身份证购置信联牌玉米收割机和办理信联牌玉米收割机省补资金时,我们没有去过农机部门。信联牌玉米收获机不是我购买的,是高xx用我的身份证购买的。2012年秋收完后,我们按高xx说的将信联牌玉米收获机放在村大队院里,后来就没过问机子的事。3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我丈夫高xx跟我说,左某说有个朋友能弄回玉米收获机,需要用其身份证到农机局办理玉米收获机手续,机器不用我花钱,仅用身份证,秋收时可以免费使用机器。我名下的信联牌玉米收获机具体是高xx办理的,咋办理的我不清楚。信联牌玉米收获机不是我购买的,是高xx用我的身份证购买的。经销商没有给过缴款凭证,我也没有购机发票,没有享受过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朔城区农机部门没有向我核实过购机资料和购买机具后机具使用情况,我也没去过朔城区农机局办理过农机购置补贴手续。2012年秋收完后,我按左某说的将信联牌玉米收获机放在村大队院里,后来就没过问机子的事。3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我从1996年至今一直在朔州市朔城区农机局农机推广站工作,从2008年左右开始担任农机推广站负责人。朔城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具体由农机局推广站负责。我负责站内全面工作,贺某负责农机补贴电脑录入的工作,解某某负责后勤工作。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的流程是:农民持身份证和村委证明去农机推广站领、填审请表,由推广站核实农民的以上内容后,然后录入电脑补贴系统,我们再打出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给了农民,农民再拿上确认书去指定的经销商那儿进行差额购机,经销商将农民购机的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经农机推广站核实录入的信息内容后,报市、省农机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经销商就去省农机局申请结算国补(购机差价)。对于符合省补条件的机具,农机补贴系统会自动生成省补名单,核实名单内容后,录入购机农民的农机补贴银行卡号点击确认就可以结算省补,省补资金会直接打入农民银行卡。购机农民也有部分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的,对于代办手续的情况,主要是通过电话、口头询问代办人员的方式核实信息,经销商在申报国家补贴前,朔城区农机推广站作为朔城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负责部门采取的是电话核实的办法,这是由于站内人员少、经费少、时间紧,所以只能通过电话进行核实。对于省补办理前也需要对购置情况进行核实的问题,也是通过电话核实的。2012年太原信联智翰公司在朔城区销售了33台玉米收割机,属于国补、省补的农机具,对于信联牌玉米收割机的国补、省补,我们在2013年4、5月份进行过核实,主要是看机具是否是在作业,机具在不在,因为机具作业可以申请作业补贴。我们没有审核过机具的发票和缴款凭证,就是看机具是否在,还有对铭牌和发动机编号是否与补贴网上的信息一致。此外2014年核实过一次,抽查过申请作业补贴的机具,有部分信联牌玉米收割机机具已经不在,对于机具不在的情况,我们不上报作业补贴,其他没有采取什么措施。2012年是差价购机补贴的最后一年,因补贴资金紧张,根据省局文件指示,经销商可以对玉米收获机等急需机具进行先卖后办手续,此情况得到丁某局长认可。大约在2012年八、九月购机户带身份证和信用卡到区农机局推广站填写报名表,经丁某局长签字确认。正常程序是贺某依据报名表办理入网手续、公示、打印确认通知书,但由于报名时资金紧张,不能入网,资料暂由贺某保管(现找不见),丁某局长安排先录入别的品牌玉米收获机,省内企业的玉米收获机放在最后,省里办法多。当时的机具录入丁某局长逢入网必经他审批,因此到2012年11月15日正常关网前,就剩33台信联牌玉米收获机没有入网,等待省局和丁局长安排。到2012年年底,省局统一处理待入网机具,丁某局长安排贺某抓紧时间录入那33台信联牌玉米收获机,打印出确认通知书放到局长办公室,等经销商录入机具信息后,要我们马上网上核实,不然补贴系统就关网了,因这些玉米收获机是销售在前,入网在后,我在时就我审核,我一般通过查看经销商网上上传的发票、铭牌、人机合影等信息,看其是否完整准确,是就通过核实,具体到这33台玉米收获机是谁审核的,记不清了。这33台信联牌玉米收获机因开网时间太短,和正常程序有差别。期间丁某局长没有安排其他核实措施。对于2012年购机户省补情况,大概是在2013年11月份,省补结算开始,在系统中有个省补窗口,由我负责点击整理名单,系统自动生成明细表,我打印出明细表,交给丁局长签字确认,然后由我将名单(明细表)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委托信用社发放给购机户,省补发放完成。期间丁局长没有安排实地核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担任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负责人和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组成员及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日常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农户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不到位,致使中央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人民币170.2万元被套取,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中央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被套取是多种原因造成的,被告人程某某在渎职犯罪中,主观恶性不大,作用较轻,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程某某作为处理农机补贴日常工作的工作人员,对造成中央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被套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某不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无过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渠晓风审 判 员  郭伟峰人民陪审员  郝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乔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