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新坤工贸有限公司与周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新坤工贸有限公司,周春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39号原告:乌鲁木齐新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兴路382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和,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国荣,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春玲,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其他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新坤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77.5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1052.5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富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