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曲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16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曲某强制措施2016年3月24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163号指控事实2012年3月3日13时36分许,被告人曲某酒后无证驾驶鲁B×××××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莱西市区某桥由南向北行驶至桥中偏南处,遇李某勇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前顺行,两车相撞受损,致曲某、李某勇受伤。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验认定,在送检的曲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曲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文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昕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