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飞与殷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殷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李飞。被执行人殷海峰。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殷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殷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