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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朱金生与梁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生,梁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294号原告朱金生(曾用名朱金升),男,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梁振,男,现住赤峰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梁海波,男,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代理人李宝山,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生诉被告梁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金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金生承担。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学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