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275号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甲),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强某某,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某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强某某的离婚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孝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许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