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舒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40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无职业。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被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莹、姚雪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某于2016年1月4日通过互联网结识秦某,并约定向其出售毒品,同年1月6日被告人舒某携带从他处购买后分装的4袋白色晶体,乘坐出租车从抚顺来到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五里河家园C座907室。在该房间内,被告人舒某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将上述3袋白色结晶体出售给秦某。被告人舒某交易时被现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1袋白色结晶体。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舒某贩卖的3袋白色结晶体,净重4.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舒某处扣押的白色结晶体1袋,净重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议,且有证人秦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毒品毒资照片、微信截图,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舒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运输毒品且明知是毒品仍结伙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舒某曾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舒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