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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新澜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新澜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组织机构代码:40070。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海。被执行人北京新澜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A座1509号,组织机构代码:55681。法定代表人罗朗。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北京新澜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633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新澜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9118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新澜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新澜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万达广场支行的银行账户,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6338号行政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清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