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郭惠芬。委托代理人:潘美玉,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歆,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广州雍富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姝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佘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戴瑾茹书 记 员 冯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