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025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朱卫林,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樊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