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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忠亮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亮,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男。被执行人王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亮与被执行人王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1万元,后期被执行人又主动向已冻结账户存入2万元并承诺半年内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2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长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