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执字第02412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万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幸奠勇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万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幸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412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大道937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7970-2。被执行人幸奠勇,男,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万州区万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幸奠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3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32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债权101713.18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瑜审 判 员 谭卫权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伍泰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