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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北京瑞绍斯贸易有限公司与公爱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公爱香,北京瑞绍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公爱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绍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盛福大厦2320室。法定代表人江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公爱香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商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