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某、李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30日17时许,李某乙(另作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提出购买人民币40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要求送到珠海市××区。杨某同意,并提出收取交通费人民币180元。随后,杨某到中山市石某沙溪一大排档向“斌仔”(身份不详,在逃)购买了三小包氯胺酮,并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要求蓝牌车司机唐某驾驶小汽车搭载其从中山市石某沙溪来到珠海市××区。途中,杨某从准备用于贩卖的两小包毒品中倒出少许自己吸食掉。21时许,杨某到达约定的珠海市××区白蕉开发区夜城酒吧门口后,李某乙坐上小汽车,支付人民币600元给杨某并表示不用找零,杨某收钱后交给李某乙两小包氯胺酮,双方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杨某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600元、一小包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净重1.11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及作案工具白色iPhone5S手机一台,从李某乙身上查获两小包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净重共2.41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2015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用电话联系“斌仔”及被告人李某甲,以有朋友在斗门玩需要毒品为由,要求购买人民币2000元的氯胺酮,并要求送货到珠海市××区,另支付车费人民币250元。“斌仔”不同意亲自送货,李某甲经考虑后同意。随后,李某甲从“斌仔”处拿到毒品后,电话联系杨某约定交易地点。2015年12月1日0时许,李某甲驾驶摩托车从中山市中山三桥路段去到珠海市××区××镇开发区夜城酒吧附近绿化带,与杨某、陈某见面后,李某甲将两包毒品交给杨某,并收取陈某现金人民币2300元。李某甲因现金不足,便找回陈某人民币30元。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将三人抓获,并当场从李某甲身上查获人民币2300元、一小包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净重0.87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作案工具银色iPhone5S手机一台及其驾驶的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辆;从杨某身上查获两包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净重共16.93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在陈某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乙、唐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照片、现场勘查记录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分别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以已查证的贩卖数量及在其身上分别查获的毒品数量来认定。二被告人还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杨某被抓获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甲,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上述毒品及作案工具白色iPhone5S、银色iPhone5S各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伟娟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