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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薛向东l申请大姚凯蒂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向东,大姚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薛向东,男,生于1966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三槐村委会。被执行人大姚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薛向东申请执行大姚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986254.11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家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