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绍康与被执行人何书兰、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绍康,何书兰,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邓绍康,男,51岁,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何书兰,女,42岁,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被执行人高艳,男,42岁,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申请执行人邓绍康与被执行人何书兰、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通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清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向思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