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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巧凤与青岛振宇中兴机械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振宇中兴机械有限公司,李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振宇中兴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新亮,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巧凤。上诉人青岛振宇中兴机械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0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在莱阳市,本案应由莱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巧凤在原审提交的民事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