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3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程顺安、杜建娥与黄山市胜和茶厂、汪小霞、蒋冬冬、蒋敏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顺安,杜建娥,黄山市胜和茶厂,汪小霞,蒋冬冬,蒋敏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21号原告:程顺安。原告:杜建娥。被告:黄山市胜和茶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汪小霞。被告:蒋冬冬。被告:蒋敏敏。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顺安、杜建娥诉被告黄山市胜和茶厂、汪小霞、蒋冬冬、蒋敏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程顺安、杜建娥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办理相关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友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