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某乙与陈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乙,陈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23号原告:陈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670。被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邓先林、宋子龙,、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乙诉被告陈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4日通知原告陈某乙应于同年4月5日15时0分到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乙负担(原告陈某乙已预交)。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行钊郑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