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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某乙与陈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乙,陈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23号原告:陈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670。被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邓先林、宋子龙,、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乙诉被告陈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4日通知原告陈某乙应于同年4月5日15时0分到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乙负担(原告陈某乙已预交)。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行钊郑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