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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吉某与张某、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张某,郭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120号之二原告:吉某。被告:张某。系“冀T×××××”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告:郭某。系“冀T×××××”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与被告张某、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冀1122民初120号民事保全裁定书,现该案已经结案,原告已经按照调解书履行前期赔偿义务,原告吉某同意解除对被告驾驶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吉某同意解除对被告驾驶车辆的查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某驾驶的肇事“冀T×××××”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