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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玉芬与孙斌、刘永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芬,孙斌,刘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232-6号申请执行人:黄玉芬,居民。被执行人:孙斌,居民。被执行人:刘永霞,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芬与被执行人孙斌、刘永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30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永霞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亭支行62×××89帐户内存款3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衍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