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褚某与怀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怀远县公安局,孙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初字第00067号原告:褚某。法定代理人:常芬。委托代理人:常琴,怀远县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远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杨昆,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波,怀远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科员。第三人:孙彩红,护士。原告褚某不服被告怀远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怀公(永)行罚决字(2015)158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褚某于2016年4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褚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尚凯飞人民陪审员 陈家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