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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5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与顾卫忠、刘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顾卫忠,刘强,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5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顾卫忠。被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姜坤。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与刘强、姜坤、顾卫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强、姜坤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顾卫忠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5579.1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115579.14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5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