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陶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4刑初38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男,汉族,1991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31日由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刘克宇,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颍建、书记员原红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及辩护人刘克宇到庭均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陶某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沿阜阳市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南门对面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驶向左变更车道的余某所骑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两车损坏、余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客黄兰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六)认字(2015)35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陶某超速行驶,对路面观察疏忽、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陶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余某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无牌号“嘉陵”电动两轮车交通事故痕迹及案发时皖K×××××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的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成立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范围内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其从轻处罚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洁代理审判员 张文峰人民陪审员 宁振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雪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