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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钱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577号原告钱芳,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林姣,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0号。负责人阎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芳负担。审判员  傅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