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惠红与崔耀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红,崔耀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207号原告惠红委托代理人潘从金,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红与被告崔耀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崔耀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红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惠红负担。审判员 张燕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花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