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廉贵海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廉贵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陈某,女,2015年1月26日生,住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理人陈鲜菊,女,1974年4月22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陈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张娟、肖江云,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廉贵海,男,1963年12月3日生,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廉贵海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29日以其法定代理人已和被告廉贵海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变更了其抚养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廉贵海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廉贵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又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