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16民815号天水长城电工与追日电气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815号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开发区东十里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秦立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赞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华,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襄阳高新区追日路1号。法定代理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的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0元,减半收取为5110元,由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闻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