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25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曾权与四川正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正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权,四川正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正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177号原告曾权,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文奎,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正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桥镇水东村1社。法定代表人吴世良,总经理。被告陈正其,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资阳市简阳市人,住简阳市石钟镇长沟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5********。原告曾权诉被告四川正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正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权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4000元,实收50元,由原告曾权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凡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