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982号原告韩某某,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孙小丽,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