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天源轻工服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天源轻工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利来工贸有限公司,孙来宝,周世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153号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40层。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被告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金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来宝。被告芜湖市天源轻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山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孙来宝。被告安徽省天利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来宝。被告孙来宝,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周世霞,女,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本院受理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天源轻工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天利来工贸有限公司、孙来宝、周世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天源轻工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在安徽省铜陵县和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要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或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乙方(即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融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江汉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天源轻工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润坤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天源轻工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中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梅香兰二○二○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温光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