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方楚红与方显胜婚姻家庭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楚红,方显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方楚红。被执行人方显胜。方楚红与方显胜婚姻家庭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方楚红依据本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白民调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00元。执行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由于申请执行期限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近两年内可依法主张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按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赡养费与双方协商给付的赡养费不符,在执行中本院不能随意更改法律确定的给付内容,虽双方协商增加赡养费用,但未经法律依法确认。因此执行标的额与调解书中确定的不一致,己向申请执行人作了详细的法律解释和说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同意先行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楚红撤回对方显胜的执行,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9执14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可随时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岳桂兴审判员 李正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祝君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