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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蔡连华与代爱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连华,代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274-2号申请执行人:蔡连华,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代爱莲,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代爱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代爱莲的存款1599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单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