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执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蔡连华与代爱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连华,代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274-2号申请执行人:蔡连华,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代爱莲,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代爱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代爱莲的存款1599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单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