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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邱忠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忠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849号原告邱忠明。委托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97102-2,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人民西路28号。负责人许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澄,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忠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忠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