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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海兵与魏友亮、胡习军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兵,魏友亮,胡习军,六安市真善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686号原告:马海兵。被告:魏友亮。被告:胡习军。被告:六安市真善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龙河路明珠国际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胡必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兵撤回对被告马海兵、魏友亮、六安市真善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桂 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