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海兵与魏友亮、胡习军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兵,魏友亮,胡习军,六安市真善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686号原告:马海兵。被告:魏友亮。被告:胡习军。被告:六安市真善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龙河路明珠国际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胡必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兵撤回对被告马海兵、魏友亮、六安市真善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桂 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