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阜阳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界首市飞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财产举证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4执48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你(单位)申请执行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张某某、阜阳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界首市飞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你(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负有举证的责任。现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30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本院举证。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