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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屈宝琪与闫红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宝琪,闫红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061号原告屈宝琪,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红印,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芝,商丘市睢阳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宝琪与被告闫红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宝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宝琪以起诉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宝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屈宝琪负担。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