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8初字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冯××与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18初字2028号原告冯××。被告邢××。本院受理原告冯××诉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撤回对被告邢××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