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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执民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李智伟、王丽伟等与王东龙、钟茂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伟,王丽伟,周传亮,王东龙,钟茂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1445号申请执行人:李智伟。申请执行人:王丽伟。申请执行人:周传亮。被执行人:王东龙。被执行人:钟茂叶。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钟茂叶在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存款380000元,并划拨其在中国银行上虞松厦支行存款20000元,查封其名下所有牌照浙D指南者小型越野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钟茂叶与王东龙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我院已布控,申请人参与分配领取20000元,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6年4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6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14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