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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秀珍与白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秀珍,白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65号申请人马秀珍,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白凤军,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春玲,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马秀珍与被申请人白凤军、王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北民保字第1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李奇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的房子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