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马秀珍与白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秀珍,白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65号申请人马秀珍,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白凤军,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春玲,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马秀珍与被申请人白凤军、王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北民保字第1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李奇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的房子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