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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才青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罗鹏杰、宋光喜、左师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法执字第248号黄才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罗鹏杰、宋光喜、左师生本院执行的黄才青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罗鹏杰、宋光喜、左师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宋光喜、左师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罗鹏杰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61908,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