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孔令军与黄伟(黄垂显)、山东恒盛天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军,黄伟,山东恒盛天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黄伟(黄垂显),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恒盛天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孔令军与黄伟(黄垂显)、山东恒盛天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赵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自